关于房屋租赁检测权利问题的探讨
根据我国房屋租赁检测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房屋产权人、产权单位或者法院等政府机构可以提出申请对其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鉴定,受委托鉴定机构才可以进行安全检测鉴定活动。其他人没有权利提出房屋租赁检测的申请,任何鉴定机构也没有权利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性的检测鉴定活动。很多人认为当前房屋检测申请权利存在一定的漏洞,检测权利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我国法律对房屋租赁检测权利的划分是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为了防止非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非法检测。但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很多较为复杂的案例,上述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无法解决的某些突发矛盾的情况。例如深圳某房屋租赁公司购买了一栋民房,并对其进行整改后出租,在整改的过程中租赁公司更改了多处承重墙,已经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坏,此时住在该房屋内的租客对房屋安全产生了质疑,想要委托房屋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而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租客并不具备申请房屋租赁检测的资格,但从租赁合作的角度出发,他具有了解出租房屋安全与否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只有联系到房屋产权单位,让产权单位向租赁公司提出合法的房屋租赁检测要求,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避免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事故发生。实时上,我国有很多这种类似的房屋倒塌的安全事故发生,只有我国完善房屋租赁检测权利的相关规定,才能加强我国房屋建筑的管理,让房屋使用变得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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